玉龍縣法院發(fā)布第六批犯危險駕駛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1:和某仁犯危險駕駛罪案
2021年5月24日,,被告人和某仁飲酒后駕駛輕型自卸貨車沿西山路由南向北行駛,,當車行駛至西山路下長水一二組路段時,,與和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和某某打電話報警,,被告人和某仁在現(xiàn)場等候。經(jīng)對和某仁進行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測試,,測試結果為148 mg/100ml,。經(jīng)對和某仁血樣進行乙醇含量檢驗,檢驗結果為156.8mg/100ml血,。經(jīng)認定,,和某仁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玉龍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和某仁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為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案例2:陳某忠犯危險駕駛罪案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陳某忠飲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玉龍縣南口路得一公司門口路段倒車過程中與沿南口路由南向北行駛和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和某某報警后,被告人陳某忠在現(xiàn)場等待,。經(jīng)對被告人陳某忠呼出氣體酒精含量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188mg/lOOml。經(jīng)對被告人陳某忠的血樣進行血液乙醇含量檢驗,,檢驗結果為158.4mg/100ml血,。經(jīng)認定,被告人陳某忠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玉龍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為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例3:劉某新犯危險駕駛罪案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劉某新駕駛小型轎車沿寧福線由石鼓方向駛往中興方向,,當車行至寧福線K3678+150M處時,,追尾同方向同車道由楊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劉某新報警,。經(jīng)對被告人劉某新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84mg/100ml,。經(jīng)對劉某新血樣進行乙醇含量檢驗,,檢驗結果為168.5mg/100ml血。經(jīng)認定,,被告人劉某新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玉龍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為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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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龍縣法院發(fā)布第六批犯危險駕駛罪的典型案例
2021-10-20 11:20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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