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載人發(fā)生交通事故,,乘客是否要擔責,?
2021年12月24日22時20分許,,李某飲酒后駕駛云P890**號輕型欄板貨車(載和某)沿寧福線由麗江往太安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寧福線K3605+900M處時,,所駕車輛駛離有效路面,與路邊行道樹相撞,,造成李某,、和某兩人不同程度受傷,云P890**號輕型欄板貨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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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6 11:17 上傳
交警部門勘查認定:當事人李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之規(guī)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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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6 11:17 上傳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認定李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和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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