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0 月 1日,,寧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的民輔警們如往常般堅守崗位,,認真開展路檢路查。21時18分許,,一輛云 PF1**0 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緩緩駛入他們的視線,。駕車男子在面對民警檢查時,神色慌張,,不僅拒絕出示駕駛證,、行駛證和身份證,且經(jīng)調查,,其所駕摩托車已超三個檢驗周期,,達到報廢標準。民警靠近男子,,一股刺鼻酒味撲面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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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1:52 上傳
民警迅速在現(xiàn)場使用酒精呼氣測試儀對該男子進行檢測,,結果顯示其呼氣酒精含量高達 103mg/100ml,,已然達到醉酒閾值。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對這一檢測結果未提出任何異議,。緊接著,民警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交付給當事人,,隨后,,民警將當事人帶至縣醫(yī)院進行靜脈血樣提取,。檢測完成后,當事人打電話通知朋友將其接回家休息,,同時民警明確告知當事人,,需在十五日內攜帶相關證件到寧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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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1:52 上傳
然而,,2024 年 10 月 3 日,事情出現(xiàn)轉折,。當民警打電話通知“當事人”時,,對方卻聲稱近期從未駕駛過摩托車,也未因醉酒后駕駛摩托車被公安機關查處過,。經(jīng)溝通,,“當事人”于 2024 年 10 月 4 日自行攜帶身份證件來到交警大隊配合調查。經(jīng)仔細比對,,發(fā)現(xiàn)查獲現(xiàn)場違法嫌疑人信息錄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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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1:52 上傳
就在同一天,,一名男子沈某某攜帶身份證明主動來到交警大隊配合調查。至此,,事情的真相終于水落石出,。原來,在 2024 年 10 月 1 日被查獲的醉駕男子正是沈某某,。由于擔心自己的駕駛證被吊銷,,他在被查獲的現(xiàn)場謊報了堂哥的身份信息,并且還出示了手機里的駕駛證照片,、本人照片以及身份證照片來自證,。由于兩人長相確實頗為相似,以至于民警在當時并未產生懷疑,。如今,,沈某某對自己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以及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公安機關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guī)定,認定沈某某在查獲現(xiàn)場為逃避處罰謊報他人身份信息的行為,,屬于從重處理情形,,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此,寧蒗縣公安機關對該案件進行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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